第1种观点: 一、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公布2010年10月14日,委员会召开司法鉴定改革工作会议,研究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的相关事宜。这十家机构分别是:最高人民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西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按部门顺序,排名不分先后)。这十家机构的基本情况也同时向社会公布。二、为什么要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这项工作有何意义?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并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制度。在当今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查明事实、证明事实和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在众多证据中,作为一种客观化程度较高的法定证据,司法鉴定被视为最可靠、最有力的证据调查方法和司法证明的科技手段,这对于及时裁判、公正司法关系甚大。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有利于解决当前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多头重复鉴定、鉴定意见争议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资质高、能力强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强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切实有效的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是如何产生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按照严格依法办事、立足现有资源、统筹规划设计、合理调整布局和突出工作重点的原则开展。遴选出的鉴定机构必须符合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具有高素质的专家型鉴定人队伍和先进的仪器设备、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具备完善的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备的检测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具有能够满足鉴定业务需要的资金保障、有十年以上良好业绩以及遴选结果得到各部门共同认可等基本条件和要求。遴选工作,是对鉴定机构的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的情况、机构规模、仪器设备配置、工作环境、质量管理、执业经验、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案件处理能力、鉴定机构公信力以及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其实质是对这十家司法鉴定机构以及相关鉴定类别或鉴定事项作出的资质评价和能力认定。具体而言,是指这十家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类别或鉴定事项的鉴定条件、鉴定能力达到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要求。在这个意义上也可称其为具有国家级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因此,就司法鉴定行业而言,目前这十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相对具有更高的资质条件,并且在相关鉴定类别或鉴定事项的鉴定能力上具有比较优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伤残鉴定是去司法鉴定中心做,现在有很多个体的司法鉴定所都可以做的,需要携带完整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证明,鉴定所的工作人在参阅完整病历后才能核定伤残级别;2、工伤伤残鉴定的,需要待工伤认定后,本人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不是工伤伤残鉴定的,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即可。做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材料:1、病历本及住院的大病历本、所有的X片子、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入院小结、被鉴定人身份证。另外,提醒,一定要被鉴定人亲自去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需要的材料有细微差别,建议电话咨询鉴定机构;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即不要过早鉴定,不要迟迟不鉴定,前者的鉴定报告可能被推翻,后者可能因长时间的恢复训练导致鉴定不上;或等级降低。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司法机构不管 司法鉴定 。司法机构主要承担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起草有关法律 法规 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等工作,不管司法鉴定。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