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管辖问题,如果确定不了管辖,就无法确定应该去哪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被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关注管辖问题。总体而言,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军事管辖、海事管辖、知识产权管辖等。具体到赡养费纠纷,最相关的是地域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提出追索赡养费纠纷,父母是案件中的原告,可以向任一被告(指子女)住所地人民提起;若只有一个被告,则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若有几个被告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离婚抚养权纠纷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纠纷管辖的规定,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起诉。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的管辖也是适用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