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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设立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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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生效时设立。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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