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涉及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于非所有权人而是被拆迁户的家庭成员,是否有补偿或安置费是性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需要经过程序审批并公告,听取相关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合法可提出异议。征收后,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办理补偿登记,并与签订协议。县级以上地方完成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都是补偿给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的使用权人的,所以如果是房屋的共有人,拿到补偿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是被拆迁户的家庭成员,具体有没有补偿或者安置费,这就是性问题了。这个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但是不管如何制定,大多都不会脱离户口问题。所以需要看一下当地下发的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安置人员资格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如果符合当地就可以拿到补偿款。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结语
拆迁补偿涉及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于共有人而言,获得补偿并无问题。然而,对于非房屋所有权人,如被拆迁户的家庭成员,是否有补偿或安置费则成为性问题。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无论如何制定,多数情况下与户口问题息息相关。因此,需查看当地下发的补偿安置方案,了解被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条件。如符合当地,即可获得补偿款。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以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为需要,市、县级可决定征收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后,县级以上地方应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