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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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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的直接目的不同,前者以维护“私益”为目的,后者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私益是私人利益的简称,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传统的私益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为自己“私益”而诉。私益诉讼以调整个体之间利益冲突为基本对象,将诉讼完全局限于争议的相对解决或个别解决。

法律依据:《人民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十条 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对上级人民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告。

第十一条 人民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行一体化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交办、提办、督办、领办案件。

上级人民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履行调查、出庭等职责。

第十二条 人民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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