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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附属设施用房可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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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批准。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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