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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的债权人应该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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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的,是由人民指定的债权人来担任。应当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依法向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依法享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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