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头是收取的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