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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质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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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普通债权的质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质押的财产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且该财产可以进行质押;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办理了登记等手续或者交付了质押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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